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备案实施方案
为规范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备案范围
注册于雄安新区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
二、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备案申请
(一)备案时限
1.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新编制或按规定需要重新备案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2.在本方案印发前已发布且在其他部门完成备案、但根据规定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3.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形势变化以及演练开展情况等,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二)备案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中型规模以上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3.应急预案全文(含附件);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详见附件2)与《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详见附件3)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纸质申请材料使用A4纸印制,手写材料应字迹清晰、工整,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尺寸相同。
(三)抄送要求
需履行抄送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完成备案登记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抄送。应急预案抄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应急预案的文本材料(含附件)及电子文档(光盘)。
四、备案受理
(一)审核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并明确补齐时间。
(二)备案监督
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建档登记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开展分类指导与精准监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规模及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优化流程设计,提升可操作性,避免简单加码,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要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预案备案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https://www.xiongan.gov.cn/20260113/d6775c69e06e49d5a6857949ac8e851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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