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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26-09-20 10:20 共有0 条评论 7 Views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和微信等渠道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经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或属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行政奖励。

  举报渠道包括:12345热线电话、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其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具体承担奖励标准审定、资金发放监督、跨部门协调及举报信息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或属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第五条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六条 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吨(含)以上3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的;

  4.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不含)以下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1吨(不含)以下的;

  2.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4.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吨以上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6.无环保手续企业违法生产被依法取缔的。

  第七条 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对象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正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五)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奖金的,以及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六)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第九条 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时限及方式: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在举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知奖励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举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授权他人领奖委托书,以及被委托领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银行账号等。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1〕-323)同时废止。

来源:https://www.xiongan.gov.cn/20260920/d7a9467be0c04573b56dfc38bf5dcf6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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