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老旧非营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5〕166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冀财资环〔2025〕35号)等有关要求,为持续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和调整,有效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对老旧非营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淘汰补贴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的原则,依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实施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一)老旧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补贴
车籍归属地为雄县、容城县、安新县的老旧非营运货车。淘汰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其中,车辆淘汰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新购置车辆(未办理过过户的车辆)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老旧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按照淘汰车辆类型、提前淘汰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补贴标准,同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因灭失、退车等已经注销和强制注销(连续三个安检周期未检)、公告后注销、提前淘汰时间不足365天(按2025年5月28日计算)等情况的车辆,属于国家“两新”政策的补贴范围或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1.仅淘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非营运货车(2017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或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非营运中重型燃气货车;不含专项作业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拆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口注销的车辆,持有与有资质的车辆出口企业的交易发票等证明材料;
(3)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与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一致。淘汰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及时变更《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2.淘汰且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淘汰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淘汰车辆要求;
(2)新购置新能源货车可跨车型购买新中重型货车,应当为本地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辆(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淘汰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信息一致。
(二)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
装配柴油动力发动机,已在雄安新区域内编码登记的老旧叉车、挖掘机、装载机。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日期、新购置新能源机械发票日期、新能源机械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其中,机械淘汰时间以《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上“交机日期”为准,新购置新能源机械(未办理过二手交易)以购置发票日期为准,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日期以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领取机械登记号码日期为准。
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按照淘汰机械类型和新购置机械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补贴标准,同一台机械不能重复申请补贴。排放阶段不明、生产日期不明、无法确定所有权的机械,属于建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等国家“两新”补贴范围内机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机械,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1.仅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已在本地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前或2016年3月31日及以前生产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
(2)能提供淘汰机械购机发票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机械来源归属及相关情况承诺书;
(3)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机械报废前正常使用证明、编码登记信息(环保信息采集表)与机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信息核查一致证明;
(4)持有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该拆解企业资质证书、车辆拆解档案复印件(加盖拆解企业公章)和拆解视频(刻录光盘)。
2.淘汰且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械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淘汰机械应当符合前述1中淘汰机械要求;
(2)新购置新能源机械可跨机型购买,应当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的机械(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且在本地完成机械编码登记;
(3)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开具的新购机械编码登记信息(环保信息采集表)与机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信息核查一致证明;
(4)持有机械销售厂家开具的新销售机械保证承诺书、个人开具的新购机械保证承诺书;
(5)新购置机械与淘汰机械所有人信息一致。
二、工作流程
(一)设置受理点。各县设立老旧非营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受理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申报人携带申报材料现场提交至受理点。
(二)初审、复核。各县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前一个工作期内初审通过的资料连同《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送至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加盖新区本级部门公章或专用审核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县有关部门需退回补贴申请,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6年10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各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资金拨付。新区本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接到资金申请材料后,按程序进行拨款。
(四)材料归档。淘汰更新资料实行一车一档,一机一档,按有关要求统一归集存档。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仅淘汰老旧非营运货车补贴申报材料
1.与行车本名称一致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淘汰车辆的《车辆行驶证》;
3.淘汰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机动车注销证明》;
6.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车辆补贴和营运情况证明;
7.车主银行卡复印件,并附带车主银行卡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行号;
8.申请代办的,提供《代办委托书》(A4纸),以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
9.规范填报《雄安新区老旧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淘汰且更新车辆补贴申报材料
1.提供前述(一)中申报材料;
2.新购车辆的《车辆行驶证》;
3.新购车辆的《车辆登记证书》;
4.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类型为免(减)税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新购货车批次及车辆型号截图(工信部官网下载)、《车辆一致性证书》(正、反面);
5.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机动车合格证等新购货车属于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的证明材料。
(三)仅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申报材料
1.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或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2.购机发票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
3.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机械报废前正常使用证明、编码登记信息(环保信息采集表)与机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信息核查一致证明(县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4.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拆解企业资质证书、车辆拆解档案复印件(加盖拆解企业公章,拆解档案需包括机械铭牌及其他能体现机械身份信息的原始资料)、拆解视频(刻录光盘,视频内容包含机械被淘汰前可正常使用、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信息);
5.机械所有人银行卡复印件,并附带银行卡开户行全称、开户行行号;
6.申请代办的,提供《代办委托书》(A4纸),以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背面);
7.规范填报《雄安新区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淘汰且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申报材料
1.提供前述(三)中申报材料;
2.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
3.新购新能源机械电机功率等佐证材料;
4.机械销售厂家开具的新销售机械保证承诺书、个人开具的新购机械保证承诺书;
5.新购置机械信息采集表与机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信息核查一致证明(县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四、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组织老旧非营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更新补贴工作,负责审核淘汰车辆是否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负责审核新购置新能源货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纳税类型”是否为免(减)税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负责审核淘汰机械报废前使用情况、排放标准及信息核查一致性证明,《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等报废相关信息,新购置新能源机械环保信息、信息核查一致证明和购机发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淘汰车辆享受“两新”补贴和营运信息相关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淘汰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信息;负责审核车辆强制注销、公告后注销等信息;负责提供符合淘汰条件的车辆信息。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批复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机制。各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统一行动,加强沟通,严格依照本方案要求,加速受理和审核。
(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审核补贴资金相关申请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受理办理及时、政策执行到位,各部门受理审核及出具证明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提前与车主沟通一致。
(三)严格补贴资金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面向本县公众的相关政策、进度解读。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老旧非营运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淘汰更新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1.雄安新区各县受理点及联系方式

2.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老旧非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淘汰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淘汰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提前淘汰的国四及以下非营运货车淘汰时间不足365天(按2025年5月28日计算)的,并同时购置新能源货车的,可以申请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
三、单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仅享受淘汰补贴。
四、淘汰并新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新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补贴。
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标准见表3。
淘汰和新能源购置单独测算,可跨车/机型购买。



3.雄安新区老旧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淘汰补贴和营运情况证明
4.雄安新区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机械来源归属及相关情况承诺书、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新销售(新购置)机械保证承诺书
6.周边地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来源:https://www.xiongan.gov.cn/20260513/6b3ad8a442674278becca2fd0436afa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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