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开工及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开工及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及单独招标办理施工准备函的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载明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可合并到建设工程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不再单独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提交消防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后视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在申请表中选择是否为特殊建设工程,并对其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对办理了一张施工许可证(或一张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符合项目整体的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分期验收的范围以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各个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多个单位工程可绑定一次申请,单个单位工程不得再次划分。
2.单位工程应满足有完全独立使用功能,相关设施设备经验收都能独立使用,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关于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对分期实施和验收的最后一期建设项目,应对整个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核查。
4.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如有)能正常使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工程不完整的工程不能进行分期验收。
5.取得分期验收部分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BIM模型验收意见。对于BIM专项验收,可分期提交单位工程BIM模型,进行质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最后一期工程验收时,需对建设项目整体模型质量进行审查,并出具整体项目审查意见。
6.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单位工程人防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7.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8.分期办理验收的单位工程应采用安全、可靠、美观的隔离设施与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或场地)进行完全隔断,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确保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部分开展日常安全质量监督时,对在建部分与使用部分的防护隔离加强检查。
9.公园、绿地项目等由于被其他项目施工长期占压导致无法完整进行验收的情况,在满足上述规定(除第1条)的前提下,可对未被占压部分开展分期竣工联合验收。
四、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再单独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进一步精简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验收意见不作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前置条件。上述小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组织完成验收,市政服务企业做好配套公用设施接入连通服务,水务、城市管理、电力、通讯等主管部门做好督促、协调、指导。
六、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附件2)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验收事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工程档案验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要进行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属于一般类装饰装修工程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消防验收备案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无需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取得“一会三函”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应及时换发正式建设手续,避免延误竣工验收及项目投运。
八、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https://www.xiongan.gov.cn/20250813/7aaf1fb9de4c440ea48cab87c2a489c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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